廢舊金屬回收管理規定說明(一)
2020-07-14 來源:www.ytluntai.com
有色金屬是國民經濟建設中極為重要的物資。企業事業單位、建設單位、機關、團體、部隊、學校生產建設中的邊角下料和更新替換的廢舊有色金屬器材,集體和個人處理的廢舊有色金屬器皿,必須及時收集,加強管理,統一回收和重點使用。為此,特制定本辦法。
一、全國廢舊有色金屬的回收和利用工作,由國家物資管理總局金屬回收管理局(以下簡稱金屬回收管理局)統一管理,各部門、各地區應當指定一定的單位統一管理這項工作。
四、除雜銅、廢鋁、廢鉛以外,各部門、各地區的其他廢舊有色金屬,都應當由供銷合作社統一收購。
五、除金屬回收管理局和供銷合作社外,其他部門一律不準經營廢舊有色金屬的購銷業務(有的地區,供銷合作社的廢品回收業務已交由地方物資管理機構接管的,則由物資管理機構按此辦法執行)。廢舊有色金屬也不準進入集市貿易。
六、各單位的廢舊有色金屬,除去自行加工有色金屬合金鑄件(包括本企業自行加工和委托其他企業加工)的用料,和具有一定合金成份的專用性的廢料委托加工廠加工制材之外,應當一律及時交由金屬回收管理局或者供銷合作社收購。企業和企業,部門和部門,地區和地區之間一律不準搞計劃外的協作。冶煉廠除接受國家安排的和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收購分成的(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計委或經委統一安排)廢舊有色金屬進行加工外,一律不準接受企業事業單位和建設單位等的加工任務。手工業和修理行業可以接受居民生活器皿的修補業務,但不準接受帶料加工和從事廢舊有色金屬的經營業務。
一、全國廢舊有色金屬的回收和利用工作,由國家物資管理總局金屬回收管理局(以下簡稱金屬回收管理局)統一管理,各部門、各地區應當指定一定的單位統一管理這項工作。
二、第一機械工業部、第二機械工業部、第三機械工業部、第四機械工業部、冶金工業部、煤炭工業部、水利電力部、鐵道部、農業機械部等十個部門(以下簡稱中央十個部,今后部門如需變動,由國家計劃委員會和國家經濟委員會商定)的直屬企業事業單位、建設單位和部隊、學校等的雜銅、廢鋁、廢鉛由金屬回收管理局統一調撥或者收購,如果有些單位的廢舊有色金屬數量有限,或者金屬回收管理局在當地沒有回收機構,也可以由金屬回收管理局委托當地供銷合作社代收(具體辦法由國家物資管理總局和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另行擬定)。
三、中央十個部以外的其他中央各部門和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、建設單位、機關、團體和學校等的雜銅、廢鋁、廢鉛由供銷合作社負責統一收購。
四、除雜銅、廢鋁、廢鉛以外,各部門、各地區的其他廢舊有色金屬,都應當由供銷合作社統一收購。
五、除金屬回收管理局和供銷合作社外,其他部門一律不準經營廢舊有色金屬的購銷業務(有的地區,供銷合作社的廢品回收業務已交由地方物資管理機構接管的,則由物資管理機構按此辦法執行)。廢舊有色金屬也不準進入集市貿易。
六、各單位的廢舊有色金屬,除去自行加工有色金屬合金鑄件(包括本企業自行加工和委托其他企業加工)的用料,和具有一定合金成份的專用性的廢料委托加工廠加工制材之外,應當一律及時交由金屬回收管理局或者供銷合作社收購。企業和企業,部門和部門,地區和地區之間一律不準搞計劃外的協作。冶煉廠除接受國家安排的和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收購分成的(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計委或經委統一安排)廢舊有色金屬進行加工外,一律不準接受企業事業單位和建設單位等的加工任務。手工業和修理行業可以接受居民生活器皿的修補業務,但不準接受帶料加工和從事廢舊有色金屬的經營業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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